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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级焊接气瓶制造许可证
《B2级焊接气瓶制造许可证专项条件》(2019版)
1 人员
(1)焊工在满足本附件 D1.1.1.4 条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以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RTⅡ级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每班次至少1人。
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1基本条件
1)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钢板下料、筒体 卷圆、封头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处理、喷 涂等过程的生产线;
2)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制造 流水线方式;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产品生产 线,流程布局应当紧凑、顺畅;
3)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一、二级焊材库房,具有焊材烘干、保温设备;
4)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气瓶纵、环焊缝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
5) 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应当不超出设定温度±25℃,热处理炉不应当采用感应 加热方式(液化石油气钢瓶用热处理炉除外);采用火焰加热的,火焰不得直击工件, 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应当不少于 3 个,并且能够反映整个有效加热区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满足 GB/T 9452 的要求,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2.2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条件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除具备本附件 D1.2.2.2.1 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用于一条环焊缝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设备,应当形成包含板卷起重、钢 板开平、套裁落料、封头成形、阀座焊接、底座焊接、环缝焊接、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外部抛丸、表面喷涂等过程的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2) 用于板卷起重的设备起重能力不小于25t;
3) 具有环焊缝焊接、阀座焊接、底座焊接、护罩焊接和信息化识读标识牌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其中环缝机械化焊接设备不少于8台;阀座焊接、底座焊接、护罩焊接和信息化识读标识牌的机械化焊接设备至少各 2 台。
2.3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专项条件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单位,除具备本附件 D1.2.2.2.1 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包含板卷起重、钢板开平、套裁落料、封头成形、爆破片焊接、阀座焊接、把手焊接、表面防锈处理、环缝焊接、气压气密试验、表面喷涂等过程的全过程 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2)用于板卷起重的设备起重能力不小于15t;
(3)具有环焊缝焊接、爆破片焊接、阀座焊接、把手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其中环缝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不少于 8 台、阀座焊接机械化焊接设备不少于 4 台、爆破片焊接及把手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至少各 2 台;
(4)具有能够对上、下封头在线进行表面防锈处理的自动化生产设备。
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 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焊缝射线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 配的 X 射线照相检测设备或者 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采用 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装置时,其系统分辨率不小于 2.6LP/mm(线对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的畸变率、 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符合 GB/T 17925《气瓶对接焊缝 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应当配有 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
2)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气瓶的生产能力相匹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水压试验装置的总能力不小于 200 只/小时);水压试验装置应当具有实时录入瓶号(液 化石油气钢瓶的水压试验装置应当具有自动化识读二维码、电子标签或者其他信息化 标识的性能),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等相关试验参数,能够自动 生成水压试验报告并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在每个水压试验 装置上一般需要配备具有全自动实时上传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
3) 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和配套的压缩气体连续供 气装置,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产品批量检验有爆破试验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进水量—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钢材化学成分分析的直读光谱仪;
6)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压气密性试验装置和配套的压缩气体连续供气装置,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换证业绩
1)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所有许可子项目产品均有相应生产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2)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在许可周期内,所有许可子项目产品均有相应生产业绩。每个许可子项目产品每年的产量不少于 10 批,并且生产中断不超过 6 个月;
(2)企业制造的所有产品均按照规定取得了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以及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每批产品均监督检验合格。